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执恢4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东港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黄海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东港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东港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未按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东港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夏 炎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