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煤沈阳岩土工程公司

东煤沈阳岩土工程公司与沈阳东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2民初5383号
原告:东煤沈阳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30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宏,系辽宁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东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满堂街道马宋路20号1号楼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煤沈阳岩土工程公司与被告沈阳东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煤沈阳岩土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881.5元,由原告东煤沈阳岩土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迪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