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404民初1937号
原告: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华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阳,系辽宁鼎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西段**院内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告起诉被告时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本院按照原告诉状中列明的地址对被告进行邮寄送达,均被地址不详退回,本院查找不到被告。经法院释明,原告仍未在指定期间提供上述信息。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卜天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