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鑫利德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1民初4178号之二
申请人:沈阳鑫利德电力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辉。
被申请人: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鑫利德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鑫利德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9829.50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担保保险金额13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鑫利德电力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抚顺古田支行(账号:0705003529000006371)、中国工商银行抚顺广场支行营业室(账号:0705020909248205535)的银行存款1299829.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褚振丰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