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5民初2361号
原告:沈阳兴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方溪村。
法定代表人:*殿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华山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兴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兴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沈阳兴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0二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