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3民初20036号之一
原告:上海越久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阳,辽宁鼎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越久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越久旺实业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是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越久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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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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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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