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抚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民初559号
原告: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海瑜,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扬,浙江阳光时代(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抚顺市。
法定代表人:王作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亮、王前,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08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0,404元,由原告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伟
人民陪审员  黄玉玲
人民陪审员  王艳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栗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