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抚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2民初2213号
原告***,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抚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王作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旺、董旭,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抚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劳动报酬39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1年9月份参加工作,是被告单位职工。2019年6月3日正式退休。退休后,原告于2019年6月4日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为临时工,月工资为1950元,原告从2019年6月4日到2020年11月5日为止,合计工作17个月,但被告只支付原告15个月的工资,尚欠两个月工资3900元未付,原告多次索要均未果。故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机关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依法对被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2019年6月退休,2019年7月1日即与赤峰和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告退休后虽仍在被告处工作,但其工资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现原告起诉被告,诉讼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毓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侃
代书记员 徐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