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方正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抚顺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抚顺方正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9)辽0402执恢157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永宁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大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方正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葛布街修建开发远航小区4号楼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曲铁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名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抚顺县拉古乡鸽子村。
法定代表人:陈万桂,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8)辽040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等各项财产进行查询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庆春名下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中均无存款可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担保人陈喜峰名下19处房产,经二次拍卖,无人竞拍以致流拍,申请人不同意接受该房产用来抵偿债务。本院依据职权对被执行单位法人曲铁勇、陈万桂于2020年3月30日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过本院对被执行人各项财产进行查询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辽040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郝明和
执 行 员 王 东
执 行 员 徐新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刘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