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204执263号之一
被执行人:抚顺方正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铁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抚顺方正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抚顺方正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214×××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2215.5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