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方正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抚顺方正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204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抚顺方正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抚顺方正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04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抚顺方正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七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09177.52元;二、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一百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21576.75元;三、案件受理费4383元,由原告***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抚顺方正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3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晓东
审判员  孙 迪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