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方正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与抚顺方正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55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茶泉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1990Y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君,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抚顺方正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戈布街修建开发远航小区**楼**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81624894Y
法定代表人:曲铁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安公司)与抚顺方正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2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抚顺方正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支付41552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方正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86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656元,由方正公司负担。宝安公司垫付的款项本院不再退还,由方正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宝安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12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审理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辽D×××**、辽D×××**、辽D×××**、辽D×××**、辽D×××**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车辆查封期至2021年11月27日,到期若需续封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鉴于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通过微信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12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