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03执2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抚顺广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同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403民初13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同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尾号3403)账户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姚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