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广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广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同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03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广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千金路26号2-301。

法定代表人:韩文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隋妍,该公司技术员。

被执行人:辽宁同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浑河南路(东段)4-3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抚顺广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同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0403民初13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81386元。

我院于2020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执行期间,本院在9万元限额内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这些车辆进行处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有查询回执、对申请执行人询问笔录等在卷为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震

审判员 宋 越

审判员 徐丽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