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22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红透山铜矿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华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红透山铜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华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422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抚顺红透山铜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22000元,本案执行费206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债务。通过不动产、公积金、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无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金日浩
审判员 秦利国
审判员 吴 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