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辽0423行审14号
申请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青年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富岩,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渤为,系该局职员。
委托代理:丁伟,系该局职员。
被执行人:抚顺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平山街4号。
法定代表人:候庆久,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新宾县自然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抚顺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作出的新国土资罚[2019]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新宾县自然资源局自查对被执行人抚顺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类认定错误,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宾县自然资源局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金利甲
人民陪审员 林 艳
人民陪审员 朱 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