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91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抚顺市东深区平山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119300908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东陵区***道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59956943B。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191民初1667号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7070882.92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