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合建筑安装公司

抚顺市奔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抚顺市顺合建筑安装宏厦分公司、抚顺市顺合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411民初1906号
原告:抚顺市奔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颖,辽宁金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顺合建筑安装宏厦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负责人:王文森,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抚顺市顺合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抚顺市奔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市顺合建筑安装宏厦分公司、抚顺市顺合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抚顺市奔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向其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抚顺市奔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9元,由原告抚顺市奔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忠华
人民陪审员  杨晓艳
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