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民初1422号
原告:抚顺市顺合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长春街。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奇,辽宁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慧,辽宁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胜利经济开发区南花园街南昌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才,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该单位法律事务部员工。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抚顺市顺合建筑安装公司诉被告抚顺市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件复杂且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善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茹玉媛、赵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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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胡善福
人民 陪 审员 茹玉媛
人民 陪 审员 赵 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孙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