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抚顺市顺合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长春街。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顺市顺合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040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3619.2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期间,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网络资金、银行存款39981元,扣划被执行人抚顺市顺合建筑安装公司银行存款19739元,以上共计59720元已经交付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答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40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