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民初2290号之一
原告:***,男,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抚顺市顺合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长春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胜利经济开发区南花园街南昌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通潭大路吉化经贸中心A座3-13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抚顺市顺合建筑安装公司、**、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11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依法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77元,减半收取179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肇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魏 巍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