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民初1524号
原告: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28号工业团地管理中心北四楼。
被告:大连开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宁街35-4号。
原告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开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0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未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69元,由原告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晓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