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开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民终3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开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宁街35-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兆巍,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28号工业团地管理中心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宋振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磊,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连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雨,辽宁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昌,辽宁明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大连开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开建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1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的条件有三:一是存在有效的债权,二是债权依据法律和合同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三是债权人与受让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大连开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补充上诉意见第四项中述称:“大连开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改制时确实对国企存在2386580.74元,一直是认可的”,但对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一审诉请“3742227.8元”的其余部分有效性提出异议,尚需对该部分债权是否真实存在作出审查,故应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另,重审时应:1.大连衡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非由法院委托,不宜采信,一审法院重审时应酌情考虑是否委托进行专项审核,以便对债权转让数额作出认定。2.案涉债权转让发生于2004年,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已达15年之久,重审时应依据大连开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证据审查其主张的“抵顶”是否发生、是否成立。3.大连开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二审均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重审时应对其诉讼时效抗辩作出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1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开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7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家永
审判员  阎 妍
审判员  毕春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