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大连开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91民初3718号
申请人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开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开建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辽0291民初29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本院(2019)辽0291执1043号案件中的执行款3742227.80元,查封大连德泰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开发区黄海西六路6号-A厂房(房产证号:A0××81号,建筑面积2646.25平方米)。现担保人因需将上述担保物对外租赁,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更换担保物申请,并依法提交大连德泰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开发区东北三街29号-H的房屋(房产证号:大房权证开字第××,建筑面积3160.97平方米)作为替代担保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大连德泰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开发区黄海西六路6号-A厂房(房产证号:A0××81号,建筑面积2646.25平方米)的查封; 二、查封大连德泰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开发区东北三街29号-H的房屋(房产证号:大房权证开字第××,建筑面积3160.97平方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保全有效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玉娇 人民陪审员  韩 松 人民陪审员  董升忠
书 记 员  皮永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