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3718号之一
申请人: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28号工业团地管理中心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开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宁街3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大***控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开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开建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0)辽0291民初371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并同时查封了申请人的担保人大***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开发区××街××的房屋(房产证号:大房权证开字第××,建筑面积3160.97平方米)。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0)辽0291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大连开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辽02民终8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大***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开发区××街××的房屋(房产证号:大房权证开字第××,建筑面积3160.97平方米)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大***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开发区××街××房屋(房产证号:大房权证开字第××,建筑面积3160.97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韩 松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