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29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马超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淮镇后庄村。
被执行人:抚顺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万新街3号。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抚顺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抚顺银行虎台支行71×××25账户的存款232146.36元,予以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