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29执保944号
申请执行人:***马超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淮镇后庄村。
经营者:**。
被申请执行人:抚顺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万新三路9-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执行人:抚顺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万新街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43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执行人抚顺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2.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