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抚顺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4民申19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抚顺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万新街3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抚顺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东洲区人民法院(2022)辽0034民初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与被申请人发生工伤待遇赔偿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人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属于历史遗留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提起再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受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原一审裁定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案涉相关证据,认定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申请人因工作受伤的时间发生在1979年3月,原审裁定认为不属于受案范围而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曾就本案诉求于2021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东洲区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辽0403民初937号民事裁定,驳回其起诉,申请人不服上诉后,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辽04民终2566号民事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以同一诉求再次提起诉讼,已构成重复起诉。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