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润金信置业(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5民初7824号
原告: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润金信置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津围公路东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中园公司)与被告中润金信置业(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园中园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园中园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计2480元(园中园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