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20436号
原告: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J54(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801226616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359771X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中园公司)与被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园中园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大资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园中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63662.8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963662.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7日,原、被告签订《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天竺园区园林景观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二街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天竺园区园林景观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4#楼范围内园林软景种植土工程及硬景的土方工程、景观硬景和软景施工、园区混凝土道路、园林电气工程等。同时该合同就双方权利、义务、竣工、验收、结算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第7.1.(4)条约定:“因乙方需要全额垫资施工,甲方以支付乙方利息的方式补偿乙方垫资成本。计算基数为甲乙双方确认应付未付工程款,年利率为9%”。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21年11月19日,双方签订《合同结算协议书》。被告确认就《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天竺园区园林景观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尚欠1963662.86元未付。因本案被告未支付案涉土地的租金,已与案涉土地的所有权人北京鑫谷物流有限公司产生纠纷并发生诉讼。原告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被告全额支付拖欠的1963662.86元工程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北大资源公司辩称:1.被告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公司代付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工程款。2.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无异议,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7日,北大资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园中园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天竺园区园林景观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约定:园中园公司承包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天竺园区园林景观工程,本工程包括但不限于1-4#楼范围内园林软景种植土工程及硬景的土方工程等,开工日期2020年9月7日,工期共计100日历天。合同付款方式为固定总价,本工程合同价款为1590000元。本合同签订后,发生因甲方要求和政策变化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者减少,材料、品牌替换等,在竣工结算时应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签署的书面签证为依据。本工程无预付款,本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双方完成结算后六个月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14日后向乙方支付结算款的97%,同时甲方预留软景工程结算额(绿化种植工程)10%作为保活保证金,质保期一年后达到合同约定的养护标准的,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相关单位确认后无息支付保活保证金的50%,质保期满两年后达到合同约定的养护标准的,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相关单位确认后无息支付剩余的保活保证金。本工程预留结算总价款3%作为质保金,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且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的,甲方向乙方付清质保金(无息)。因乙方需全额垫资施工,甲方以支付乙方利息的方式补偿乙方垫资成本。计息基数为甲方双方确认应付未付工程款,年利率为9%。按月进度完成合格工作量至竣工验收之日止,工程款计息比例为审定已完成工作量的75%;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签订结算协议书之日止,工程款计息比例为审定竣工完成工作量总额的85%;双方完成竣工结算签订结算协议书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息基数=结算价款的97%-预留软景工程结算额(绿化种植工程)10%的保活保证金。备注:若甲方未在结算后六个月后支付应付未付工程款,则利息继续按上述年利率执行。养管期为24个月,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在本工程养管期满后,由乙方持养管期终止证书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确认通过后,在接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费用后(如有),无息支付乙方质量保证金余额。质量保证金返还后,乙方仍必须履行法定及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21年11月19日,北大资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园中园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了《合同结算协议书》,确定乙方承包甲方天竺园区园林景观工程(二标段)工程已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就本工程结算及工程款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双方经审核并共同确认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为2039139.49元,该价款为最终结算价款,双方对此不再有异议。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结算本工程价款,甲乙双方以前所签的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单以及其他相关依据等凡影响本工程结算造价的自行失效,本工程结算价款最终以本协议约定为准......第三条,甲方已支付的工程价款经双方确认为:0元。第四条,按原合同约定甲方应扣留工程质保金为61174.18元,扣留绿化种植保活保证金14302.45元。质量保修期满经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或者虽有质量问题但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剩余的,余款支付方式网银转帐。第五条,本工程乙方已提供发票金额为0元,在甲方支付应付工程款前3个工作日,乙方需将全额发票(含工程质保金)提供给甲方。第六条,双方确认甲方应付工程款项为1963662.86元(即工程结算总价款2039139.49元减去已付工程款0元减去应扣除的款项0元减去应扣留的工程质保金61174.18元减去保活保证金14302.45元)。
2021年11月29日,北大资源公司(甲方)与***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作为园区管理方,将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二街的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天竺园区[6]号楼的房屋出租给乙方,本租赁房屋的租期自2021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4日,租金标准合计24674383.65元。支付方式:每12个月,为一个付款周期,乙方均应在上一付款周期届满前十日内向甲方支付下一周期租金及物业服务管理费。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物业服务管理费。另,乙方同意代甲方向施工单位支付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天竺园区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剩余工程和园林景观工程二标段施工工程欠付工程款4140806元。如因乙方逾期支付工程款所导致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由此导致甲方向乙方负担债务4140806元,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享有的该工程施工债权,与甲方对乙方享有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债权,在对等额度内相互一次性抵销。该工程所涉及全部工程款一次性冲抵乙方应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房屋租金。
园中园公司称,其不知晓北大资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公司代为支付工程款,也没有经过其同意,因此该合同与园中园公司无关,***公司没有支付过任何款项。北大资源公司称,我方与园中园公司商量过代为支付的事情,但是的确没有签订三方协议。园中园公司不认可北大资源公司的陈述。
北大资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公司为第三人,认为***公司系本案最终付款义务主体,应该由***公司代为支付园中园公司工程款。园中园公司不同意追加***公司为第三人,认为***公司与本案无关,要求北大资源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双方确认,签订结算协议书后,北大资源公司未支付过任何款项。北大资源公司陈述,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欠款金额没有异议,对于利息的计算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由***公司支付。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结算协议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实符合该种情形,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签订的《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天竺园区园林景观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系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义务。现园中园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完成施工,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双方针对涉诉工程进行了结算,故北大资源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欠付工程款。关于利息,北大资源公司亦认可计算标准,本院不持异议并予以支持。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本案中,***公司同意代北大资源公司向施工单位支付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天竺园区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剩余工程和园林景观工程二标段施工工程欠付工程款4140806元,应视为北大资源公司将支付工程款的债务转移给***公司,该转让行为应当经过债权人园中园公司的同意。现北大资源公司未能证明园中园公司同意其将债务转让,且园中园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此不知情,不同意追加***公司为第三人,要求北大资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此,对于北大资源公司要求***公司给付工程款并追加***公司为第三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亦不予追加。本案涉诉工程款仍应由北大资源公司支付,对于园中园公司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一百九十六万三千六百六十二元八角六分及利息(利息以一百九十六万三千六百六十二元八角六分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九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二百三十六元,由被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棋其格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