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83民初220号

原告:**,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男,47岁,汉族,工人,住河间市。

被告: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任立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