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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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83民初220号原告:**,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男,47岁,汉族,工人,住河间市。被告: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被告***、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任立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