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金隆达建筑有限公司

阜新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921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忠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址,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源路以北。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
申请执行人阜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921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阜新***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票、支付宝等财产。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种情况,该案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本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阜新***建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蒙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1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博
审判员 吴云峰
审判员 赵丽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