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9民终1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新康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力,辽宁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阜新金隆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高新科技产业园区广源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阜新康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公司)、原审第三人阜新金隆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隆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91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理由是:上诉人人承建的涉案工程已经移交,且与被上诉人阜新康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正在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之中,为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91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黄华
审判员*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娄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