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阜新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10248号之一
原告: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前进街道大志村。
法定代表人:张俊华。
委托代理人:孙琦、兰金伟,系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东梁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王江波。
原告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雷凯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19元,减半收取3015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 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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