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02民初1231号
原告:**,男,1968年月4月7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宪年,系辽宁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市中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某,男,1996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锦州市义县。
原告原告**与被告阜新市中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元(已缓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 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巩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