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02民初1229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8日生,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告:阜新市中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君,经理。
被告:***,男,1996年7月1日生,现住锦州市义县。
原告***与被告阜新市中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25元(缓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