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02民初1324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2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白晓哲,系阜新市细河区东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新市中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西山路17#316。
法定代表人:商力刚,系总经理。
被告:**某,男,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阜蒙县。
被告:林某某,男,1983年7月16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原告**诉被告阜新市中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林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凌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