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04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万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阜新市新邱区。
法定代表人:海云,系公司懂事长。
被执行人阜新市太平世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太平区。
法定代表人:徐江,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万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市太平世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阜新万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市太平世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阜新市太平世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给付申请人7万元,余款10.515万元于2020年12月15日给付完毕。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904执2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丽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