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万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万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嘉斯乐液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11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万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阜新市新邱区新兴路**。
委托代理人:邱丽红,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阜新嘉斯乐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经济开发区十四路南机加园路西。
法定代表人:成健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万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嘉斯乐液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1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阜新嘉斯乐液压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保险、工商信息等,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阜新嘉斯乐液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账户内金额进行划拨。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对被执行人阜新嘉斯乐液压有限公司厂房进行查封,申请人不申请对该厂房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到位金额为13597.67元,未受偿标的额为865960.49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1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旭光
审判员  韩忠刚
审判员  马 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