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正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市海州区新泽华五金经销处、阜新正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03民初71号
原告:阜新市海州区新泽华五金经销处,地址:阜新市海州区新华路74-18门。
经营者:刘敏。
被告:阜新正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大街**。
法定代表人:齐景光,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新市海州区新泽华五金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新市海州区新泽华五金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3.17(原告预交),由原告阜新市海州区新泽华五金经销处自行承担。
审判员  徐晓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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