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正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阜新正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03民初441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告:阜新正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景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阜新正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5月10日,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2.00元,减半收取2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晓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