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正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正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5执23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6年11月15出生,汉族,住阜新市太平区。
被执行人:阜新正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东新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琨。
被执行人:阜新市清河门区津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门区吴家窑村。
法定代表人:陈玉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阜新正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阜新正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xxxxx7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2.3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