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正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正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市新邱区新星建筑器材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民终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正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文化路155-3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新市新邱区新星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长营子村六组。 经营者:***,该站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 原审第三人:**,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太平区。 上诉人阜新正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新市新邱区新星建筑器材租赁站、原审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22)辽090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22)辽090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84元,退回给上诉人阜新正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朗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