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海城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381民初4702号
原告:***,男,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原告:***,男,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被告:海城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耿庄镇东耿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海城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城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原告于2000年5月初至11月末,经左广厚(当时在被告驻灯塔市在建两栋住宅楼任监理)介绍到被告建楼工地做木工和零散工活,双方事先约定每月18日开工资,干完一个多月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没给我们开工资,原告害怕白干了无奈坚持到两栋楼于11月末完工。被告在施工期间给原告开了少量生活费,尚欠原告共计13602元工资。2、原告多人历经120余次找被告讨要所欠工资和欠条。被告都拒绝给原告出据欠条和工资。3、请求法院给农民工做主,判令被告偿还农民工血汗钱人民币13602元工资款,以及国家规定的讨薪误工费、利息、交通费、起诉费、精神伤害及食宿费用,合计8万元。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被告海城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述称:1、原告于2000年5月初至11月末,经左广厚(当时在被告驻灯塔市在建两栋住宅楼任监理)介绍到被告建楼工地做木工和零散工活,双方事先约定每月18日开工资,干完一个多月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没给我们开工资,原告害怕白干了无奈坚持到两栋楼于11月末完工。被告在施工期间给原告开了少量生活费,尚欠原告共计13602元工资。2、原告多人历经120余次找被告讨要所欠工资和欠条。被告都拒绝给原告出据欠条和工资。3、请求法院给农民工做主,判令被告偿还农民工血汗钱人民币13602元工资款,以及国家规定的讨薪误工费、利息、交通费、起诉费、精神伤害及食宿费用,合计8万元。
上述事实,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述称为被告海城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干活,工资款未给付。因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