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辽0381民初10063号 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2416072846,住所地海城市永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女,满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海城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241559964E,住所海城市耿庄镇东耿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男,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受理。 经查,2018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8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利息为年息10.2%。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海城市毛居委会,房屋所有权证房字第××号建筑面积173平方米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其所有坐落于海城市毛居委会,房屋所有权证村房字第××号、村房字第××号、0××9号、0××0号、0××1号、0××2号、0××4号、0××5号、0××6号、0××7号面积共计437.58平方米的十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原告又与被告海城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海城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海城市毛祁镇小河居委会房屋所有权证村房字第××号、0××9号,建筑面积均为120.12平方米的两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借款后被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 另查,2020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要素变更协议书,约定借款年利率由10.2%变更为4.7%。 本案经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欠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1、借款本金200万元;2、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按年息10.2%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按4.7%计算的利息;3、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11%计算的逾期利息;上述款项被告***、***于202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被告海城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第1项、第2项和第3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抵押物:海城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两处房产(均坐落于海城市小河居委会,房屋所有权证村房字第××号、0××9号,建筑面积均为120.12平方米);***名下十处房产(均坐落于海城市毛居委会,房屋所有权证村房字第××号,面积为67.32平方米、村房字第××号,面积为33.66平方米、村房字第××号,面积为33.66平方米、村房字第××号,面积为33.66平方米、村房字第××号,面积为33.66平方米、村房字第××号,面积为33.66平方米、村房字第××号,面积为67.32平方米、村房字第××号,面积为67.32平方米、村房字第××号,面积为33.66平方米、村房字第××号,面积为33.66平方米);***名下一处房产,坐落于海城市毛居委会,房屋所有权证房字第××号,建筑面积173平方米房屋。在调解协议第一项中第1项、第2项和第3项款项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