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城市奥丰供暖有限公司与海城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3民终2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城市奥丰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卫士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城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耿庄镇东耿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城市奥丰供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城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038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038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8元,返还上诉人海城市奥丰供暖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