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东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21执740号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海城市温香镇二甲村43号;。 被执行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215581872308,住所地台安县胜利西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1)辽0321民初5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宫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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