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海城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辽0381民初7685号
原告:***,男,199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鑫,女,199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被告:海城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210381794805731G。住所地:海城市环城北路**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海城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居住的回迁安置房屋位于海城市响堂管理区张家回迁楼,因墙外排水管漏水造成该房屋受损。因被告系该回迁楼房的施工单位,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27000元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海城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崔圣
雨3000元,此款于本调解书送达时一次性支付(已清);
二、原告***不要求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及放弃其
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雪
人民陪审员金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