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民初1107号之一
原告***,女,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委托代理人宫德龙,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环城北路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94805731G。
法定代表人赵忠全,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海城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和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补交2900元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婧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