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民终24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城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环城北路1号楼。
法定代表人:费印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祥东,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峰,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德龙,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城市城建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开发区淮河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李岩,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宇,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城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城市城建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8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存在以下问题:
关于宏远公司主张董志威、***在施工案涉工程中存在材料超领现象,对该事实应当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本案中,宏远公司向法庭提供了海城市财政局作出的《关于下达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及《关于腾鳌一期、二期及牛庄回迁楼工程结算资金的处理意见》,经核实,该文件确为海城市财政局作出,文件中涉及到腾鳌二期工程结算价款问题,并提出在实际施工中,施工方领用材料价款较应使用(供应)材料价款超出916.4万元,本案诉争的7#楼、10#楼、13#楼工程是否属于腾鳌二期工程,若属于是否存在该文件中提到的超领材料问题?
二、宏远公司主张董志威、***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超领材料现象,主要依据其提供的多份有吕贵文签字的供应材料汇总表,吕贵文是否为董志威、***的领料员?签字是否为吕贵文本人所签并确认领取材料数量?为查清事实是否有必要追加吕贵文为本案第三人?***在质证意见中主张施工现场另有收货员的事实是否属实?
三、本案中,***在庭审及质证意见中均认可以审核报告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则应当视为其认可审核报告中核定的涉案工程材料数量,那么宏远公司自制《依据政府审计工程量多领材料统计表》一份,该表中其自行核算的超领材料种类、数量、价款是否属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城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8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娟
审 判 员 霍 健
审 判 员 周 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孟奇
书 记 员 薄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