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城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民终24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城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环城北路1号楼。
法定代表人:费印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祥东,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峰,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德龙,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城市城建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开发区淮河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李岩,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宇,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城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城市城建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8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存在以下问题:
关于宏远公司主张董志威、***在施工案涉工程中存在材料超领现象,对该事实应当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本案中,宏远公司向法庭提供了海城市财政局作出的《关于下达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及《关于腾鳌一期、二期及牛庄回迁楼工程结算资金的处理意见》,经核实,该文件确为海城市财政局作出,文件中涉及到腾鳌二期工程结算价款问题,并提出在实际施工中,施工方领用材料价款较应使用(供应)材料价款超出916.4万元,本案诉争的7#楼、10#楼、13#楼工程是否属于腾鳌二期工程,若属于是否存在该文件中提到的超领材料问题?
二、宏远公司主张董志威、***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超领材料现象,主要依据其提供的多份有吕贵文签字的供应材料汇总表,吕贵文是否为董志威、***的领料员?签字是否为吕贵文本人所签并确认领取材料数量?为查清事实是否有必要追加吕贵文为本案第三人?***在质证意见中主张施工现场另有收货员的事实是否属实?
三、本案中,***在庭审及质证意见中均认可以审核报告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则应当视为其认可审核报告中核定的涉案工程材料数量,那么宏远公司自制《依据政府审计工程量多领材料统计表》一份,该表中其自行核算的超领材料种类、数量、价款是否属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城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8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娟
审 判 员  霍 健
审 判 员  周 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孟奇
书 记 员  薄李娜